天博(中国)体育·官方网站-TB SPORTS课程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课程设计是专业教学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其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理论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助于学生增强现代工程意识,逐步树立起现代工程设计观。为强化其教学与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课程设计的目的
通过在培养方案中设置课程设计环节,达到如下目的:
1.进一步巩固和加深学生所学的课程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专业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设计、计算、绘图、计算机应用、文献查阅、报告撰写等基本技能;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培养学生在理论计算、制图、运用标准和规范、查阅设计手册与资料以及应用计算机等方面的能力,使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
3.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
二、课程设计大纲及指导书
各学院(部)、基层教学组织(教研室)应根据培养方案制定相应的课程设计大纲,课程设计大纲一般应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课程设计的目的及要求、时间安排(开设学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说明书要求等。课程设计指导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课程设计的目的、要求、内容、完成步骤、基本格式规范要求、考核、参考资料等。
三、课程设计的选题
1.课程设计题目应根据课程相关内容并依据课程设计大纲拟定,选题应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并能发挥学生的创造性,难度和份量要适当,使学生经过努力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2.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优先选择与生产、科研、实验室建设等密切相关,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题目。
3.课程设计题目须经基层教学组织(教研室)、各学院(部)审定。
四、课程设计的指导
1.指导课程设计的教师一般应具备主讲教师资格,并具有一定的实践教学经验及科研工作能力。
2.每名教师指导学生课程设计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教学班。
3.指导教师必须对所指导的课程设计题目进行预设计,提前一周填写“课程设计任务书”经基层教学组织(教研室)批准,报各学院(部)备案,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课程设计开始时,指导教师要向学生下达任务,提出具体要求,指导学生确定方案。
5.课程设计过程中,指导教师每天应做具体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和检查课程设计的进度和质量。
6.课程设计期间,严格控制指导教师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出差时,须经各学院(部)负责人批准,按调课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事先向学生布置好任务,落实他人代为指导,保证课程设计正常进行。
五、课程设计的成绩评定
1.指导教师应认真审阅学生的报告,写出评语,评定成绩。课程设计的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评定。优秀比例一般不应超过20%,优良比例一般不应超过60%。
2.课程设计成绩评定参考标准
①优秀:
按设计任务要求圆满完成规定任务;学习态度认真,科学作风严谨,有很强的实际动手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并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②良好:
按设计任务要求完成规定任务;学习态度比较认真,科学作风良好,有较强的实际动手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并具有较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③中等:
按设计任务要求完成规定任务;学习态度尚好,遵守组织纪律,有一定的实际动手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团队协作精神。
④及格:
在指导教师及同学的帮助下,能按期完成规定任务;学习态度尚可,能遵守组织纪律,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及实际动手能力较差。
⑤不及格:
未能按期完成规定任务,学习马虎,纪律涣散,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及实际动手能力差。
各学院(部)可根据专业特点制定适合本专业的详细成绩评定标准。
六、课程设计的组织管理
课程设计环节在培养方案中一般应安排独立的教学周进行,按照培养方案进程,由各学院(部)具体负责组织安排。
1.教务处负责协调与课程设计有关的各种资源。
2.各学院(部)组织基层教学组织(教研室)根据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课程设计大纲及指导书;协调与课程设计有关的各种资源;审定题目及指导教师;具体组织和管理课程设计环节,检查课程设计的进展情况及完成质量。
3.各基层教学组织(教研室)具体制定与本教研室有关的课程设计大纲及指导书,组织教师审定题目及设计任务书;配合教务处、学院(部)做好各项检查工作;做好资料的存档及保管工作;保管期限应不少于5年;优秀课程设计应长期保管。
4.指导教师按时上交成绩,及时向教研室汇报相关情况。
七、学生完成课程设计的要求
1.学生必须修完课程设计的相关课程,才有资格做课程设计。
2.明确课程设计的目的和重要性,认真领会课程设计的题目,读懂课程设计指导书的要求,学会设计的基本方法和步骤。
3.课程设计中,学会用所掌握的知识收集、归纳相关资料解决具体问题。
4.严格要求自己,独立完成课程设计任务,善于接受教师的指导和听取同学的意见,树立严谨的科学作风,要独立思考,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按时完成课程设计任务。
八、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