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实施“玉洛汇”计划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办法
作者:来源:大学科技园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9日 17:10浏览: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洛发〔2015〕13号),为大力吸引大学生创业者在洛创业,激发创业潜能、发掘优质创业项目,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玉洛汇”计划是洛阳市实施科技创业券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项吸引、鼓励大学生在洛阳进行创新创业活动的举措,体现了人才汇聚洛阳的愿景,旨在鼓励年青人成为创新创业的主力军。

第二条 为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玉洛汇”计划采取科技创业券的形式,支持大学生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大学科技园、创客空间等,下同)创新创业。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签订委托合作协议,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承诺遵守有关规定,开展好“玉洛汇”计划实施工作。

第四条 “玉洛汇”计划为市财政科技资金(争取一部分省财政资金)支持的计划,不享受股权、债权,不影响创业者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五条 “玉洛汇”计划支持对象为在我市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大学生创业者(团队),具体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在校或毕业三年内大学生(含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以申请日期计算)创办的企业或领办的创业团队;

(二)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开展创业工作;

(三)开展的创业活动应在科技研发、商业模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从科技企业孵化器中遴选合作伙伴,遴选条件主要包括:

(一)制定有“玉洛汇”计划实施细则;

(二)有适合大学生创业的场地不少于200㎡;

(三)建立创业导师机制,创业导师不少于10人;

(四)有路演活动条件,定期组织项目路演等活动;

(五)设有不少于200万元的种子资金,已投资种子企业不少于2家;

(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创业企业或团队不少于10个;

(七)在孵企业的服务评价;

(八)上年度实施“玉洛汇”计划的成效(第二年开始执行)。

第七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大学生创业团队的创业项目实际情况,组织投资专家、技术专家、企业家对其创业计划的可行性、预期经济效益等进行评审,确定支持团队初步名单并统一报市科技局(每季度一次)。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创业团队支持名单进行复核,复核合格者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创业团队发放创业券,同时将“玉洛汇”计划资金拨付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九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为每个大学生创业团队建立专项资金账目,并按照资金用途审核报销。

第十条 “玉洛汇”计划的执行期为1年,对每个创业团队的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研发活动支出;

(二)办公经费(包括房租、水、电、网络、通讯等,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三)劳务费(只发放给团队中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大学生创业者,按不超过1000元/人月支出,每个团队最多3000元/月)。

第十一条 大学生创业团队凭创业券和报销凭证到科技企业孵化器报销。劳务费按月领取,凭创业券和大学生创业者签字的劳务费申请单到科技企业孵化器报销。

第十二条 协议期内,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每年定期考核“玉洛汇”计划的执行情况,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评、现场考察、会商评审的程序进行,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续订协议的重要依据。评估内容重点包括:

(一)大学生创业团队入驻数量;

(二)创业团队中成立公司数量(特指使用创业券的团队,下同);

(三)创业团队中获得投资的团队数量;

(四)创业团队中从孵化器毕业企业数量;

(五)创业团队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情况;

(六)创业团队对孵化器服务水平的评价;

(七)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是否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玉洛汇”计划执行情况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评估为优秀等次的,给予通报表彰,优先签订下年度合作协议;对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终止合作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条款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玉洛汇”计划本着“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大学生创业团队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的,允许终止协议,结余资金收回。

对于被发现通过欺诈行为,故意套取财政资金的大学生创业团队,终止协议,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玉洛汇.doc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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