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河洛英才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来源:大学科技园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8日 16:00浏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省、市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河洛英才创新创业团队支持政策基金化改革的要求,营造我市金融支持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根据《洛阳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洛政办〔2021〕53号)等文件,市政府设立“洛阳市河洛英才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对“引导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资金,其宗旨是发挥政府引导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通过“引导资金”的参股投资,引进国家级、省级资金和高水平创业投资管理团队,引导相关城市区等参股创投基金,以市场化手段实现我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高效挖掘、有效转化和快速发展。

第三条 “引导资金”坚持“政府引导、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市场运作”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投资创业。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引导资金”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引导资金”重大问题。建立“引导资金”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工作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提出修改和完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工作建议;

(二)根据“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三)遴选“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指导受托管理机构遴选参股投资基金,审议拟投资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议“引导资金”退出、奖励、核销等事项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六)定期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评价;

(七)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八)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组织部(人才办):指导设立“引导资金”相关事宜,协调“引导资金”按相关规定出资到位,参与“引导资金”重大事项决策。

市科技局:指导科技型企业与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项目对接,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作机制,按相关规定做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及时拨付相关资金,对“引导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市金融局、市发改委:指导基金设立,引导金融机构为基金投资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监督指导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

第七条 “引导资金”采用受托管理模式运作。办公室在洛阳市范围内遴选一家具有投资基金管理资质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为受托管理机构,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受托管理机构年度目标。

第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洛阳市注册成立,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及经营业务;

(三)3年内无重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四)至少有2名具备2年(含2年)以上私募股权基金(含政府引导基金)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出资人代表,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主要职责是:

(一)开设“引导资金”银行专户并向办公室报备;

(二)负责基金管理公司、参股投资基金的考察及遴选;

(三)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拟参股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评审,选定拟参股投资基金并起草相关协议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四)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结果完成协议签署和出资;

(五)不干涉参股基金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但应定期对参股投资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办公室报告参股投资基金运营情况,出现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六)接受市财政、国资、科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七)承办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受托管理费用据实列入预算,用于受托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年受托管理费标准为受托管理机构当年管理“引导资金”已投资资金的2‰,如受托管理机构未能完成年度目标将依据考核结果扣减受托费用。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金融行业专家、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人员组成,负责对选定参股投资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考察并提出建议,参与对参股投资基金以及基金管理机构的绩效考评。

第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遴选创投业绩突出、管理规范的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投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采取出资参股基金的形式对外投资,不对具体项目进行直接投资。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参股基金主要投资符合《河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育计划实施办法》相关评选标准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且投资额度不低于基金实缴规模的60%。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对参股基金的投资份额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引导资金”不先于其它资本出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参股基金的存续期限由基金管理机构确定。参股基金存续期满需要延期的,需提交基金股东会或合伙人大会或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投资参股基金流程:

(一)专家评审。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参股基金设立方案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二)投资决策。受托管理机构将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意见报办公室,经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投资实施。依据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受托管理机构与基金管理机构、合伙人等签署相关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履行出资。

第十六条 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战略配售、定向增发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等形式募集资金以及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退出实施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参股基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开上市、“新三板”挂牌、股权转让、股权回购、股权置换、并购、减资、清算等方式退出,或按照事先约定的投资退出条件择机退出。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参股基金按照“即退即分”原则,当有基金项目退出时,遵循市场化原则,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及时向基金出资人、管理人等分配收益。“引导资金”退出参股基金有收益的,净收益的20%奖励受托管理机构,20%奖励给基金管理公司,60%收益和出资本金用于滚动支持后续人才项目或设立后续基金。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退出或清算完毕后,受托管理机构应对“引导资金”的基金份额、收益、绩效评价等出具整体情况专项报告,并报告办公室。“引导资金”出现亏损的,由受托管理机构联合基金管理公司撰写“引导资金”核销专项报告报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处置或核销。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投资协议或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须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引导资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引导资金”出资参股基金一年以上,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参股基金未按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的;

(三)其他不符合协议或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由受托管理机构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未投资资金按照规定存放于专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 “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责任,实时掌握基金运作管理情况,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或可能导致违规的行为,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和防控化解措施,并向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资金”财务监管、绩效评价和政府出资风险控制,监督基金管理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按季度收集参股基金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报告,每年至少参与一次参股基金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每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参股基金年度运营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包含参股基金财务情况、运营情况、参股基金投资项目财务情况等)以及绩效评价报告;出现重大事项要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四条 “引导资金”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筛选、立项、预审、投资、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程序。投资项目须严格按照基金管理机构内控制度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报告报受托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引导资金”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整体运营情况,重大事项需随时报告。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对参股基金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办公室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及参股基金运转情况,并接受办公室及财政相关部门的检查工作,每年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参股基金的考核评价结果提出相应处置方案,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批。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工作进行评价。评价坚持注重基金整体效益原则,兼顾政策效益、运作效率与经济效益。

第二十八条 “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违规骗取、挪用、套用资金及违反财经纪律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科技金融、引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高效运用天使基金等方面已履职尽责,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界限不明、市场环境变化等出现一定失误,造成一定损失影响,或先行先试、缺乏经验等原因,造成一定损失或者未实现预定目标的,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没有谋取私利等客观因素,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容错免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遵照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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