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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院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来源:人事处    发布:2014/02/24 15:04:31    浏览:

根据我院师资队伍建设需要,以及国内重点高等院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的新情况,对于我院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我院教师攻读国内统招博士研究生,须在考前提交申请,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方可报考。如本人不符合报考条件私自报考的,按社会统招博士研究生办理,如需调动档案,先办理辞职等手续,方能调取档案。

二、经学院同意报考委培博士研究生,由于各种原因录取为统招博士研究生(含国家定向)的,应及时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学校根据培养单位要求按时办理档案调动手续。协议须有一名我院在职教职工担保。

三、录取为统招博士研究生的,须在国家规定学制内全日制脱产学习,集中精力完成学业。脱产期间,学校为其保留编制并缴纳各项社保费用,工资停发。

四、教师在取得博士学位后应在一个月内到人事处报到。学校恢复该教师应有职级和工资,报销住宿费和每学期往返火车票等相关学习费用。在扣除统招博士研究生的生活补助后补发上学期间停发的全部工资。其他待遇按毕业当年引进博士研究生待遇执行。

五、教师在取得博士学位后不愿回校上班的,学校视为本人自愿与学校解除劳动聘任关系,按照协议给予违约处罚。如果在国家规定最后学制内没有取得博士学位,学院将视其为聘期考核不合格。

六、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作者: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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