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博(中国)体育·官方网站-TB SPORTS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我院的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得到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录取专业所在系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凭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因病或者有事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系部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持乡以上医院证明,事假不得超过10天。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各系部在开学后第2周周末将本系部学生报到注册情况分别报送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
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课程设置
第五条 基本学制3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
学生在校期间最短学习年限不得低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提前毕业;在基本学制结束时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申请及注册等手续。超出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学籍注册。
第六条 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各类实践环节。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 选修课:分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类。
专业选修课:指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按照专业业务范围及方向设置的课程。学生应修专业选修课最低6学分。
公共选修课:指为拓宽学生知识面,加强素质教育、提高艺术修养开设的课程。学生应修公共选修课最低6学分,其中艺术类课程至少选修1门课2学分。
选修课不及格不安排补考,不记成绩,无学分。公共选修课若选修与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不记入选修学分。
第七条 学生应参照专业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选课。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不宜过多或过少。除必修课外,1门课程的选修人数少于2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予以停开,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同时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的方式进行。
每学期考试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执行,一般不能变动。如确需变动时,应当报请教务处批准。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分为五级分制:优秀(相当于90分及以上),良好(相当于80~89分),中等(相当于70~79分),及格(相当于60~69分),不及格(即60分以下)记分。
(1)考试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及实验成绩总评确定。
平时成绩由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平常测验等综合构成。
不含实验的课程,原则上按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计算。特殊课程由教研室根据课程具体情况确定,并报所在系部批准,教务处备案。
含有实验的课程,考试总成绩=P+S+Q,其中:P为平时成绩,一般按20%计算;S为实验成绩,由实验指导教师给出,其比例根据实验课占该门课程总学时的百分比确定: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比例小于5%,其实验成绩计入平时成绩;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5%~15%,S按10%计算;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比例大于15%,S按20%计算。
Q为期末考试成绩,Q按100%-P-S计算。
(2)考查成绩是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作业、课堂讨论、课程设计(论文)、大型作业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可在授课期间进行一次通知性测验。通知性测验成绩占考查成绩的50%~60%;同一课程、同一进度的不同班级,记分方法必须一致。教师应当认真做好平时成绩记载,只有通知性测验成绩而无其它项目成绩记载,教务处不予承认其成绩。
(3)学生成绩评定后,一经上报不得随意变动。确有差错必须纠正时,由任课教师写出书面报告,申明原因,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经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教改试点专业的课程或院级重点建设课程鼓励实行新的考核方法,具体方法由教研室确定,报所在系部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考试课程在授课期间不进行通知性测验,在考试前先进行考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为平时考查不及格,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和补考,成绩按零分计,应当申请重修:
(1)学生在一学期内,某门课程擅自缺课学时超过总学时数的四分之一者;
(2)作业缺交次数超过应交次数的三分之一者;
(3)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者;
(4)有实验的课程,平时实验报告有三分之一以上欠交或不合格者;
(5)课程设计缺做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十一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各种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由指导教师负责考核,单独作为1门课记成绩。成绩均按五级分制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病因不宜上某些项目者,由本人申请,院卫生所出具证明,经体育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改修保健课,其考核成绩仅记及格或不及格。
第十四条 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学完的1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1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记载学分。
第十五条 补考、重修规定:
凡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1次,补考及格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学籍表均按60分记载)。补考仍不及格者,应当申请重修。若考试及格但对考试成绩不满意者,也可以申请重修。重修课程应缴纳重修费,具体收费标准依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件执行。
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部批准,可以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应当完成作业和实验方可以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原考核成绩不再记载。
第十六条 缓考、旷考规定:
学生在考试或者补考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因病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持院卫生所证明,经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并于下学期初参加补考,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的学生不再安排补考,应当申请重修。
学生旷考,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同一学期旷考或者在院学习期间累计旷考达3门次(含)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免修规定:
鼓励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免修,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由本人申请,经教研室审查、所在系部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以不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免修申请在课程开设前提出。但实习、独立开设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及体育课不能免修。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选修高年级的课程,应当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备案,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考试合格即取得学分并记载成绩,考试不合格不记载成绩,以后再修。
第四章 学分与学分绩点计算
第十九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每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时数和学生必须付出的劳动量为依据,按学期计算。一般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每课堂讲授(含实验)1节课为1学时,每16学时为1学分;集中安排的各种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训、社会实践等每周按1学分计算;体育课每学期为1学分。每门课程的学分可以依据该课程在该专业的地位、性质和任务不同酌情增减。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外,如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专利,可奖励两门相关的选修课学分;如在省级及以上教育、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取得专利或在全国性期刊上发表论文,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可奖励一定的选修课学分。
在学院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由本人申请并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可酌情奖励一定的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的具体应修学分由专业教学计划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分绩点是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学分绩点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每个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评定奖学金、评优、推荐专升本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学分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 |
学分绩点 |
五级分制成绩 |
学分绩点 |
90~100 |
5 |
优 |
4 |
85~89 |
4.5 |
良 |
3 |
80~84 |
4 |
75~79 |
3.5 |
中 |
2 |
70~74 |
3 |
65~69 |
2.5 |
及格 |
1 |
60~64 |
2 |
0 ~59 |
0 |
不及格 |
0 |
第二十四条 计算公式: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拟转入系部审查合格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 跨科类转专业的;
(2) 提前批次录取的;
(3) 通过对口招生升入专科的;
(4) 录取为“3+2”分段制高职或5年一贯制高职的;
(5) 录取时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的;
(7) 跨学历层次的;
(8) 毕业年级的;
(9)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10)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主管院长审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 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 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
(4) 通过对口招生升入专科的;
(5) 录取时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 录取为“3+2”分段制高职或5年一贯制高职的;
(7) 提前批次录取的;
(8) 毕业年级的;
(9)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10)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1)因病经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确认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6周的;
(2)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限(因病休学未治愈者,经院卫生所证明,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由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一经批准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在1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离校,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发生任何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
(3)休学前取得的学分,复学后仍然有效;
(4)休学期间不得擅自回院上课,所取得的学分无效,不予记载。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复学前1周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部批准后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医院治疗痊愈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期中间不办理复学手续;
(2)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果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3)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的,注销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1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七章 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所选必修课程至补考后不合格学分达到或超过16学分的;
(2)自入学起所选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累计(补考或者重修及格者不再累计)达到或超过22学分的;
(3)凡在院期间考试和补考旷考累计达3门次及以上的;
(4)不论何种原因,在院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两年的;
(5)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6)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
(7)未请假离院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8)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9)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退学手续办理由学生所在系部填写《退学处理表》,连同有关证明文件,由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院长审批,由教务处、学生处备案,学生持批准表在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院。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从退学决定书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第三十三条第1、2款者可申请试读。试读按下列规定办理:
(1)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申请办理试读手续;
(2)试读原则上只有1次,试读期最长为1年,试读期间无学籍;
(3)试读生一般编入下一年级,试读不合格课程,所试读的课程经考核全部合格,方可恢复学籍,所试读的课程经考核不合格学分累计达10学分者,停止试读;
(4)试读期间有违纪现象者,即终止试读;
(5)试读期间,若学生随原年级修读一些课程,应当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按旁听处理;
(6)试读期间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达到退学规定时不予学籍处理,可参加正常的补考和重修。经补考和重修后仍不合格的课程连同第二学期不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退学规定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着重放在对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工作、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语。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下列各项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1)思想品德考核、鉴定合格;
(2)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
(3)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4)在院期间一般应当获得一个以上的能力证书(包括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计算机一、二、三、四级,各种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以及学院认可的省级以上科技竞赛获奖证书等)。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满1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级专科学生全面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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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