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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审计    

 

1.审计处应当根据学院的年度重点工作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

 划,报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编制审计方案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经主管审计领导签发的审

 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书后三日内按要求报送审计资料。

3.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4.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和审计报告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对被审计单位书面意

 见,审计处要进一步核实,采纳正确的意见并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不予采纳的意见要说

 明由,对分歧较大的意见,报学院有关领导研究解决。

5.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对需要依法处理的审计决定一并报主管领导审

 批和院领导传阅,经院领导批复后,由审计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院领导批准的审计

 报告和审计决定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按期执行。

6.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处提出书面

 意见,审计处报请有关领导研究后,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若被审计单位对审

 计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提请复议,复议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7.审计处将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填写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反馈表。向主管审计领导反映审

 计决定执行情况。

8.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另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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